这几天,一则突发的消息,震惊了世界。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了新指南,严厉警告全球厂商,如果继续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华为的昇腾910或310系列AI芯片,相关负责人最高可能面临20年监禁。
华为昇腾芯片,作为中国在AI领域的重要突破,早已部署在超过30家云服务商中。而这道禁令,却让全球产业链一下子陷入了左手“遵守美国规定,承担巨额替换成本”、右手“坚持自主选择,面临未知风险”的艰难抉择中。
中国商务部,称之为“科技霸凌”。外交部发言人林剑也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这是“严重违反市场规则,严重扰乱全球产供链稳定,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
哎。前几天才一起吃过饭,今天你又给我把桌子掀了。
可是,这到底是凭什么呀?美国,凭什么管得这么宽?为什么可以对全球进行刑事威胁?
我试着帮你梳理一下。放心,还是你一定能听懂的语言。
就从一切的起点,视频中也提到了的“国家安全”,开始说起。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一提到这个严肃的词,你可能马上就会联想到军事威胁、领土完整。
但是,在美国的实践中,尤其是在科技领域,“国家安全”的边界,就像一根橡皮筋,可以拉得很长很长,扩展到经济安全、技术领先地位、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甚至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竞争。
早年美国对苏联进行技术封锁,可以说怕苏联把技术用到军事上,威胁国家安全。现在一家外国公司,在某个高科技领域跑得快,也可以说削弱了美国的技术影响力,从长期来看威胁了国家安全。
那么,华为的昇腾芯片,怎么就“威胁”到美国了呢?
因为AI芯片,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大脑”。谁掌握了先进的AI芯片,谁就更有可能在未来的经济、军事、社会发展中占得先机。
中国在AI领域的快速发展,在芯片设计这种核心技术上的突破,当然会让一些人感到焦虑。如果华为昇腾芯片在全球普及,可能会打破美国在高端芯片领域的垄断。更别提一旦基于昇腾芯片的AI生态在全球建立,可能就会形成独立于美国技术体系之外的标准。这都是美国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即便昇腾芯片本身只是一块商用硬件,但在“泛安全化”的视角下,它就被贴上了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标签,为后续的一大堆限制措施,提供了一个美国自认为“正当”的起点。
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东芝事件,就是美国声称日本东芝公司的几台高精度机床,帮助苏联造出了更安静的潜艇螺旋桨,削弱了美国海军的声呐优势,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结果,东芝被严厉制裁,高管被抓,公司名声和生意都栽了个大跟头。
好。我们就姑且先接受美国的说法。可是,华为是中国的,昇腾芯片是中国的,就算真有威胁,美国凭什么把手伸得这么长,来管中国公司,甚至来管全球使用昇腾芯片的人?
凭的是,一个在国际上争议很大的概念。
长臂管辖。
长臂管辖
什么是“长臂管辖”?
你们小区规定,晚上10点以后,不许大声喧哗。这是你们小区的规矩,管小区里的人,没毛病。但有一天,你们小区的保安,跑到隔壁小区,说隔壁小区的张三晚上11点还在家里开KTV,违反了你们小区的规定,要罚张三的款。
这就是“长臂管辖”。或者说得更学术一点,也叫“域外管辖”。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去管发生在这个国家领土之外的事儿,或者要去管不是这个国家的人或公司。
那美国为什么可以这么干呢?
有很多的理论依据。其中最常用的,是“效果原则”。
什么是“效果原则”?
你在外面扔石头,砸到了我家的玻璃,那也得赔。哪怕一件事是完完全全发生在美国之外的,但如果这件事在美国国内产生了“实质性的、直接的、可预见的”效果,或者说,它就是冲着在美国产生这种效果去的,那么美国法院或者执法机构就可以说,这事儿我能管。
所以,在华为昇腾芯片这件事上,美国就可以说,没错,芯片是中国公司研发的,也可能是非美国公司在非美国地区生产和使用的。但是,如果这些芯片被用来开发挑战我们美国技术优势的AI应用,或者被用在那些“威胁我们美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上,那就对我们美国产生了“有害效果”。既然有“效果”,那我们美国的法律就能管。
这种“长臂管辖”,也不是今天才有的。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就是一个典型。它本来是禁止美国公司和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的。后来管辖范围越来越大,甚至能管到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或者行贿行为的某些环节跟美国沾了点边的外国公司。不少国际大公司都因此被美国罚过巨款。
所以,通过“效果原则”等理论依据,美国就在法理上找到了“可以管”的钩子。
但是,光有理论不行啊。你总得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当抓手吧?
EAR,CCL
如果说,长臂管辖,是美国伸出的手臂。那么,《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就是手中的那张具体操作的“网”。而《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简称CCL),就是这张网上标满了各种大小猎物的“名录”。
EAR,是一本超级厚的“出口行为手册”。
它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BIS)负责执行,详细规定了,哪些东西,在什么情况下,出口到什么地方,给什么人用,需要向美国政府申请许可证,哪些又是被禁止的。它的主要目的,是控制那些“军民两用”的物项和一些不太敏感的军用品的扩散。
CCL,是EAR的核心附件。一本厚厚的“高危品名录”。
它把受管制的物项分门别类,从材料、化工到电子、计算机、电信等等,无所不包。每一种受管制的物项,都会被赋予一个特定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就像商品的“身份证”。
EAR和CCL,并不是美国独有的。有一定的国际惯例。比如《瓦森纳协定》,就是一个由包括美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参与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
但是,美国的EAR在单边性、域外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的严苛程度上,往往远超其他国家。
一旦某个产品或技术被列入CCL并赋予了ECCN,那么它的出口、再出口,甚至在美国境内的某些转移,都可能受到EAR的严格管控。
而高性能AI芯片,由于强大的计算能力和关键作用,通常会被认为是典型的军民两用物项。如果性能参数达到了CCL中相关ECCN的管制阈值,就会被视为受EAR管辖的物项。
这就意味着,美国原产的高性能AI芯片,如果要卖到国外,或者别国想从美国购买后再转卖,都可能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
可是,华为昇腾芯片又不是“美国原产”,凭什么要被EAR和CCL管?
凭的是,一个极具扩张性,也极具争议的大杀器。
FDPR。
FDPR
FDPR,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你可以通俗地理解成,一种“技术DNA追踪规则”。
这种规则,最初是用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相关技术和物项的扩散的。但是,经过量身定做和层层加码,近些年来,它的适用范围被急剧扩大,成了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对特定国家和企业进行“精准打击”的工具。
因为,它的核心逻辑是,即使一个产品是在美国境外生产的,并且物理构成中可能不含一丁点美国零部件,但如果这个外国产品是利用了特定的、受美国EAR管辖的“美国原产技术”或“美国原产软件”所“直接产生”的,那这个产品也会被视为受美国EAR管辖。
更狠的是,如果生产这个外国产品的工厂或关键核心设备,本身也是利用特定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所“直接产生”的,那么用这个工厂或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可能被“感染”上美国的管辖权。
比如,你用美国公司研发的、受EAR管辖的先进芯片设计软件,设计了一款芯片。那么,这款芯片,无论你在哪里生产,由谁生产,都可能被认为是该软件的“直接产品”,受到EAR管辖。
而常规的EAR里,有一个“最低含量规则”。指的是,如果外国产品中,美国原产受控零部件的价值占比,低于某个阈值,比如低于25%,通常就不受EAR管辖。
但是,FDPR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看你最终产品里有多少“美国成分”,而是只看你的“出生证”。也就是,只看你是不是由特定的美国“种子技术”或“种子软件”孕育出来的。如果是,哪怕最终产品里美国物理成分是0%,也照管不误。
这就是为什么,华为昇腾芯片,即便完全由中国团队设计,由非美国公司在海外代工,也依然会被美国盯上。
因为美国可以声称,这些芯片的设计或制造过程,在某些关键环节并没有完全摆脱对源自美国的技术或软件的依赖。
这样,FDPR就可以成为一张大网,把所有所谓的带有“美国技术基因”的外国产品,全都网罗进来。
尤其,是那些“重点打击对象”的产品。
实体清单
谁是“重点打击对象”?
美国把他们的回答,写成了大名鼎鼎的“实体清单”。
这是一个由美国商务部BIS维护的黑名单。榜上有名的,都是BIS认为的,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构成“重大风险”的外国个人、公司、研究机构甚至政府部门。
一旦某个“实体”(比如华为及其众多关联公司)被列入这个清单,那可就麻烦大了。因为全球任何供应商,如果想向这个“实体清单”上的成员出口、再出口或转移任何受EAR管辖的物项,都必须事先向BIS申请许可证。而对于“实体清单”上的大部分成员,尤其是像华为这样被重点关照的,BIS在审批许可证时,通常会采取“推定拒绝”的政策。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批。
对华为来说,这就意味着“双重枷锁”。
一方面,华为很难从外部获得受EAR管辖的物项。比如关键的半导体生产设备、材料、软件,以及被FDPR覆盖的第三方芯片。供应链基本被卡死。
另一方面,即便华为依靠自身力量生产出昇腾芯片,但当它想把这些芯片卖给别人的时候,购买方也可能因为芯片因FDPR等原因被认定受EAR管辖,而面临麻烦。而最新的指南,更是直接用一条写着“20年监禁”的长矛,指向了使用者。
哎。实体清单,给了一副沉重的镣铐。FDPR,又不断收紧这副镣铐。真难。
可是,美国的这条长矛,是从哪来的?有依据吗?
IEEPA,ECRA
的确。单凭商务部的《出口管理条例》(EAR),只能进行罚款、吊销出口许可等行政处罚。想要上升到“20年监禁”这样的刑事层面,还需要两部更高级别的美国联邦法律。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简称ECRA。
IEEPA,堪称美国总统在经济领域的王炸。
它授权了总统在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后,可以采取一系列广泛的经济措施。比如管制。比如禁止外汇交易。比如冻结外国资产。
ECRA,则是EAR获得永久性法定授权的主要依据。
更重要的是,它明确规定了对故意违反出口管制行为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标准。ECRA和IEEPA都规定,对于故意违反依据这些法案所制定出来的法规(就比如EAR),个人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和最高20年的监禁,公司将面临更更更巨额的罚款。
美国商务部,在新指南中的“20年监禁”,就是从这儿来的。
一旦商务部BIS在管理EAR时,认为某个案件情节严重,涉嫌故意违法,就会把案件移交给司法部,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最近这些年,包括法国巴黎银行、渣打银行在内的多家国际知名银行,就曾因为被指控违反美国对伊朗等国的制裁规定(这些规定其实很多也是基于IEEPA授权),处理了受禁止的美元交易,而被美国司法部和相关监管机构罚了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巨额,并签署了严格的合规协议。
哎。真凶狠。
可是,IEEPA和ECRA再凶狠,毕竟还是美国的国内法。美国凭什么用国内法,去指控一个身在法国、巴西、新加坡的公司高管?凭什么仅仅因为他们公司使用了华为的芯片,就得去坐美国的牢呢?
全球通缉
是的。这确实是整个事件中,最让人费解,也最能体现出美国的霸道的一环。
因为,美国把法律的刑事管辖权,延伸到了非美国公民,和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行为上。
怎么做到的?
首先,像IEEPA和ECRA这样的美国法律,在规定“谁来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通常会用“任何人”(Any Person)的表述。
任何人,就包括了自然人,包括了法人。包括了公司,包括了组织。而且,不区分国籍。也就是说,从字面上看,这些法律的适用对象,就变成了全球。不管你是美国人还是哪国人。
当然。光有“任何人”这几个字,是不够的。想要对一个外国人,对在外国的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美国还需要找到一个“连接点”(Nexus),把人和行为跟美国联系起来。
比如,行为触及了美国的领土或属地。你发的邮件或者数据,通过了位于美国的服务器。或者,你行为的某个环节,是在美国境内发生的;比如,利用了美国的金融或商业系统。你的交易用了美元,或者通过美国的银行系统进行清算。或者,你的产品最终卖到了美国市场;再比如,共谋理论。你这个外国个人或者实体,跟某个美国人或者在美国的实体,一起策划或者参与了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
等等等等。
最终,通过各种路径,比如引渡,比如诱捕,比如申请发布“红色通缉令”,把这个人“抓捕归案”。
而且,即便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甚至最后根本就没把人抓到,但它带来的威慑作用和连带影响也是巨大的。毕竟,应该没有哪个跨国公司,会轻易让自己的高管去冒一个“全球通缉”的风险。
现在看来,美国不仅有法律条文撑腰,还有一套非常复杂的逻辑和手段,来尝试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商业管制或技术管制的范畴了。
但是,这甚至还不是全部。
OFAC
如果说,刑事指控,还能叫做“点杀伤”的话,那么财政部下属的OFAC所负责的金融制裁,就是“范围性杀伤”了。
什么是OFAC?
OFAC,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我们知道,美元是今天世界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贸易计价和交易结算货币。全球大部分跨境交易,都是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的。绝大多数国际金融机构,也都深度融入了以美元为核心的全球金融体系。而OFAC的工作,就是负责制定和执行美国的经济和贸易制裁计划。
他们的手上,管理着一份比“实体清单”更为严厉的SDN List,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
一旦某个个人、公司、组织甚至国家被列入SDN名单,基本上就等同于被全球美元体系驱逐了。所有美国人,都会被严格禁止和SDN进行任何交易。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财产,也都会被冻结。
对于一家国际化运营的企业来说,被列入SDN名单,几乎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融资渠道、贸易结算路径、美元资产都被切断。如同金融死刑。
虽然,目前针对使用昇腾芯片的警告,主要来自商务部BIS。但是,如果美国认定,某些实体因为使用昇腾,而“实质性支持”了已经被OFAC制裁的华为关联实体,那OFAC也可能会在未来介入。
而且,就算OFAC不介入,美元体系的威慑力也是巨大的。任何有国际业务的公司,都得深思熟虑。
这张大网,实在厉害。
那么,如果我不和美国的金融系统往来,也不使用美元结算,那我是不是就可以大胆地使用昇腾芯片了?
也不行。因为,还有“次级制裁”。
次级制裁
什么是次级制裁?
一级制裁,通常是针对美国人的。禁止他们和被制裁对象交易。而次级制裁更夸张。它针对的是非美国人。如果一家非美国公司,被发现和已经被美国一级制裁的对象,进行了“重大交易”或提供了“重大支持”,那么美国就可能对这家非美国公司本身,实施制裁。比如禁止进入美国市场。比如禁止使用美国金融系统。比如列入SDN名单。
同时,这种次级制裁,也会进一步引发寒蝉效应。
由于美国的制裁规定极其复杂,界限模糊,处罚又极其严厉,很多公司为了避免一不小心踩到红线,往往会采取“过度合规”的策略。也就是说,它们可能会主动切断和任何被美国点名,或是仅仅“疑似有关联”的实体的业务往来。哪怕这些业务本身,并不违反美国的制裁规定。
所以,考虑使用昇腾芯片的企业,就必须得掂量掂量,我的上游供应商会不会因此停止向我供货?我的下游客户会不会因此转向我的竞争对手?我的融资银行会不会因此调高我的风险评级?这种无形的压力,有如大山。
层层加码,环环相扣。我们的面前,是一套复杂而严密的“组合拳”。
那么,该怎么办?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又会如何应对?
破壁之路
已经有很多人,走在了破壁之路上。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阻断法案”,对抗美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
美国的高压,客观上也成为了倒逼中国等国家加速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催化剂。
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去美元化”和“多元化结算”,以削弱美元霸权的制约。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多边主义,反对技术封锁,也成为共识。一些全球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也开始寻求产业链的区域化和多元化重构。
破壁之路,注定是漫长的。
但世界,风起云涌。
好了。关于“美国全球追杀华为芯片,到底是凭什么”,我们就聊到这里。
哎。为了掀桌子,还真是有够拼的。
这既是一场法律战,一场科技战,也是一场未来的主导权之战。
而身处其中的我们,只有看懂了背后的逻辑,才能更加清醒地认识这个复杂的世界。
发展之路,道阻且长。但是,历史已经一再证明,真正的创新和进步,是任何外部力量都难以彻底扼杀的。
祝福华为。
也希望今天的梳理,能让你少一些迷茫,多一些坚定。
然后,我们继续向前。
向前。
观点 / 刘润 主笔 / 二蔓 编辑 / 歌平 版面 /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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