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近段时间继续在南海进行海上侵权挑衅,与西方舆论相互配合翻炒“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并在台湾问题上采取错误和挑衅言行,这一系列做法都构成了对国际法治和历史正义的亵渎。菲方试图通过攻击抹黑中国而将自身塑造为“受害者”,相关策略却暴露出其对历史事实的颠倒与扭曲、对国际法的工具性滥用以及对地缘政治的认知操弄。 严重违背法理和历史事实 菲律宾的南海言行存在至少三重悖论。第一重悖论是生编硬造“无主地先占”说辞。从历史连续性的视角考察,菲律宾对南海岛礁的主权声索存在法理悖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则有充分法理支撑:其一,行政管辖的持续性。自秦汉时期起,中国中央政权就已通过海防体系、渔业赋税和地名体系等实施有效治理。其二,国际条约的排他性。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明确划定菲律宾领土的西界位于东经118度线,而南沙群岛完全处于该线西侧。其三,战后国际秩序的合法性。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1946年中国政府完成对南沙群岛的行政接收,并在永暑礁等岛礁设立主权石碑。 需要特别揭示的一点是,菲律宾的所谓“无主地先占”主张与历史事实存在根本冲突。20世纪50年代,越南时任总理范文同在照会中明确承认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1971年菲律宾《外交白皮书》第17章亦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历史性权利。这种法理矛盾在2016年的所谓“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中暴露无遗——“仲裁庭”刻意回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争端解决条款,相关裁决既不具强制执行力,更与在国际法中被广泛承认的“尊重历史性权利”原则相悖。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菲律宾主权声索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重悖论是背弃承诺的“诚信赤字”。菲律宾试图以“法治捍卫者”自居,事实上却屡屡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中规定通过双边谈判方式解决争端。2011年中菲联合声明再次确认“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机制。但到了2013年,阿基诺政府单方面提起所谓“南海仲裁案”,既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排除强制仲裁的条款,也构成对双边协商共识的实质性违约,更违背了“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背离国际契约精神。这种政治表演不仅破坏南海“双轨思路”磋商机制,更暴露出马尼拉将国际法工具化的本质。 第三重悖论是切割地理的“法律魔术”。为规避“领土主权”这一核心争议,菲律宾与“仲裁庭”沆瀣一气,拼凑出一套“切割”南沙群岛的协同操作机制。首先是割裂中国驻守岛礁与群岛的地理关联,通过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大幅提高“岛屿”认定标准门槛,以此否定太平岛等大型岛屿的海洋权利主张;其次是拒绝提交关键地理坐标信息,试图模糊和混淆事实,通过构建碎片化的事实基础而“浑水摸鱼”。对此,英国国际法学者安东尼·卡蒂指出:该裁决完全漠视国家实践惯例,其法理基础存在根本性缺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主席拉奥·佩马拉朱的论证更具穿透力:“中菲争议本质涉及主权归属与海域划界双重维度,均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适用范围。” 滥权“仲裁”本质暴露无遗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出台已经9年多了,菲律宾仍在绞尽脑汁试图将非法裁决包装成“法律圣战”。但“仲裁庭”及其非法裁决的扩权滥权,早已彻底暴露政治本质。 一是程序滥用与越权管辖。早在2006年,中国就已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了排除性声明,将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强制仲裁程序之外。而“仲裁庭”通过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变形”,将主权争议偷换概念为“岛礁法律地位”争议,构成程序性越权。正如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索费尔所言,“南海仲裁案”事关主权争端,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立案,更何况审理和裁决……“仲裁庭”无视中方合法要求,片面接受菲律宾的强制仲裁要求,“这不是遵守国际法,而是践踏国际法”。 二是历史叙事的双重标准。“仲裁庭”在事实认定层面存在系统性偏差,一方面采信菲律宾单方提交、经过篡改的历史叙述,另一方面刻意忽视中国在《更路簿》中早有记载、持续两千余年的南海航行实践。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光谱差异”暴露了“仲裁庭”的政治化倾向。 三是域外势力的隐性操控。非缔约国美国通过“软性施压”等方式实施战略层面干预,站在所谓“法治高地”施压中国“接受裁决”,但却不顾自身一贯拒绝同类仲裁。与此同时,西方反华舆论在南海问题上帮助菲律宾渲染和强化虚假叙事。其中的操作手法包括偷换概念,比如声称中国主张“整个南海主权”,但实际上中方主张限于岛礁及衍生海域,从未声索全部南海;强加标签,比如渲染炒作“中国填岛”,但实际上填海规模远低于菲律宾;鼓噪“威胁”,声称“中国威胁航行自由”,但实际上南海商船通行量近年来持续增长,从未受阻。加拿大政治学者戴维·韦尔奇批评西方媒体在南海问题上给中国乱贴标签,目的是妖魔化中国。西方媒体对“中国威胁论”的建构已经形成某种标准化叙事模板,其中的话语策略表现为“双重标准”操作:一方面将中国正常的海洋维权行动污名化为“威胁航行自由”;另一方面对菲律宾的非法主张百般遮掩,并构建“受害者—霸凌者”的虚假二元对立框架。这套认知操控话术严重扭曲国际法理事实。 亟需回归和平与法治的真义 撕破菲律宾与西方反华舆论共同编织的虚假叙事外衣,南海问题的解决路径才能变得更加清晰。 首先需要强调尊重历史事实。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相关权利主张奠基于两千多年来的历史实践,这一历史脉络在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中得到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确认。任何对该历史连续性的质疑,本质上都是在动摇战后国际秩序的合法性根基。 其次,践行真正的国际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实践维度要求构建主权争议的协商解决机制。基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法理框架强调主权争议应遵循当事方直接协商机制。中国已经通过创新性实践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在陆域边界领域,已与12个陆上邻国签署边界条约或协定,累计完成15段陆地边界划定。这种“双边谈判+多边协调”的复合机制不仅带来相关领土争议的实质性突破,还印证了中国的外交诚意与智慧——既严格遵循国际法理原则与程序,又创造性发展出“分阶段谈判”“共同开发”等新型解决方案。 再次,坚决抵制域外干预。美国以“航行自由”为名在南海实施军事存在常态化,并且与菲律宾在争议海域频繁举行联合军演,成为南海局势的主要外部干扰源。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安全困境”概念在此上演:域外势力通过强化军事同盟体系使地区国家卷入大国博弈的“安全螺旋”。而且,这种战略误判还导致东盟内部出现“安全泛化”倾向。这恰恰印证了尽快达成“南海行为准则”的紧迫性,唯有通过机制性对话才能避免海域问题沦为大国竞争的“战略棋盘”。 最后,创新中国—东盟海上合作机制,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范式。在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正通过三重维度协同推进海洋治理:在制度创新维度,突破传统双边合作模式,提出构建南海沿岸国合作框架,形成包含多项合作内容的复合型治理体系;在经济发展维度,实施“蓝色经济走廊”计划,与印尼、马来西亚推进共同开发;在生态治理维度创新“双轨制”合作模式,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的环保、搜救等合作。这种“制度—经济—生态”三维联动机制,不仅大大提升了中国—东盟海上贸易依存度,更为全球地缘政治分歧提供了新型解决方案。 南海局势动荡不止,既不符合直接当事国的利益,也不利于地区和平稳定。直面当下,放眼未来,南海不需要曲解法理、模糊历史的兴风作浪,而是需要在波诡云谲中守护历史脉络,在地缘政治浊浪中开辟和平通途,在战略博弈中构建合作框架。(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北京分院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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